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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你关心的都在这儿……(收入类)

日期:2017-03-17 13:07:59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当期损益。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免征的增值税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哪些收入属于财政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因此,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6、安装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因此,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9、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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