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公司新闻 > 正文

代理记账-“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日期:2018-12-28 15:52:02

问:我公司从事肉猪饲养销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提供猪苗委托周围村庄农户养殖,我公司提供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和统一的管理服务,养成后收回统一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肉猪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你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肉猪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肉猪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