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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支付境外公司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日期:2018-10-29 09:21:31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境内使用境外公司的商标,向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商标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要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还要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