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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剩余资产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8-09-25 09:02:06

问:我公司投资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现子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当初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收到了200万元的剩余资产,子公司清算后账上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5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200万元的剩余资产如果纳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你公司取得的200万元剩余资产,扣除属于被清算子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50万元,剩余的150万元减去原始投资成本10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其中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的50万元,按股息、红利所得处理,享受股息、红利的免税政策;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