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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自有车辆保险费专票可否抵扣,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2017-10-11 15:20:45

问:公司自有车辆保险费专票是否可抵扣?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自有车辆取得车辆保险专用发票只要不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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