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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企业增资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日期:2017-08-08 10:54:01

一、增资的法律规定和变更登记


关于企业增资,在《公司法》中涉及规定并不多,主要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关于出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因此,在增资的过程中,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关于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具体来说应该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增资的具体办理流程,参考如下:

1.首先,召开股东会决议,确定增资金额,并明确是否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

2.确定增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3.银行开设验资账户,股东投入增资资金,凭进账单等由会计事务所出验资报告(看情况,有的地区不需要,有上市打算的要做);

4.拿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去工商局申请增资登记备案,换发新营业执照;

5.资金过转到公司基本户,注销验资户(增资时开设的临时账户);

6.进行账务处理,变更税务备案资料。


二、增资的会计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

(1)如果收到的投资款或者非货币性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者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会涉及此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2)如果股东是以其持有的一项股权投资给企业增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3)如果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注意:

上市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发行费、律师费等相关的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对于投资企业来说,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或者库存商品或者无形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增资的企业所得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

(1)被投资企业受到的投资款或者资产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在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在所得税上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

(2)依据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投资企业来说


(1)如果是以非货币资产增资,依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增资的个人所得处理


自然人股东用货币资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不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资,依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于2014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A出资30万,持股比例30%,B出资70万,持股比例70%,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200万元。2016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乙公司对甲公司增资100万,增资后甲公司股东股权比例:A持股比例15%,B持股比例35%,乙公司持股比例50%,那么请问在增资的过程中,A和B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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