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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股权代持,哪些法律“雷区”你不该踩?

日期:2017-06-09 13:02:09

法院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中48%的是股权纠纷。股权确实是争议较大的东西,它跟法律诉讼密切结合,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


股权代持的概念及相关法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假名出资,是指:


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法律上,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经被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1)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现实中公司运营也很常见,一般是有效的,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80多岁的老太太帮儿子代持公司的一部分股权。

 

代持股权的转让及有效性


一般而言,股权代持人无权对股份处置。但现实中,有些人会有意无意地这样做。这时可能会违反《公司法》第71条和72条的“善意第三人”条款,对不知情的第三方利益有损害。

 

一个案例是:一对夫妻共同创办了一家公司。夫妻约定两人分别持80%和20%的股份。但是由于法律限制,不允许夫妻二人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他们找了自己正在北京大学读大一的侄子,代持其男方(舅舅)的股份。但是,侄子大学毕业后,跟舅舅闹了矛盾,也觉得代持自己舅舅的股份,难以处理;而且他心里不舒服,就想:反正帮舅舅代持没什么好处,干脆私下把股份转让出去。

 

但是,这样就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代持人(显名股东)要首先征得被代持人(隐名股东)的同意。特别是代持协议中有约定的。

 

事实上,当初侄子和舅舅签字的时候,该协议有“漏洞”,工商局也没有仔细审查,就通过了这个股份转让协议。而今,侄子低价转让所代持股份,造成“鸠占鹊巢”的局面。于是,双方现在就到法院办理诉讼。侄子说:你这种股权模式本身就是不合法。我这样转让出去也无可厚非。

 

代持人把股权转让出去了,这个转让有没有效?

 

虽然股权代持协议(内部协议)不允许这样的转让,但是在法律上,法院认可这样的转让,除非有不合法的原因(如:没有经过被代持人的同意)。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是老王,法律认为股东就是老王。老王就有权利把股份转让给老马。



根据公司法,一般情况下,这个转让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随后,舅舅知情后,认为侄子侵犯了自己的“优先受让权”。侄子在转让股份之前,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所以依此状告:转让无效。这种情况下,如果侄子想转让股权,舅舅是有优先受让权利的。这个案例最后以和解告终。因为舅舅也不想真的给侄子造成损失,而是以诉讼为压力,和解,同时让受让这份股权的“第三人”再去把股权转让回来。

 

同时,隐名股东(被代持人)和显名股东(代持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显名股东私自,在未告知隐名股东的情况下,转让股权,那么此时,隐名股东有权主张:索要权利损害赔偿。显名股东(代持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可以拿过来,转交给该隐名股东(被代持人)。

 

股权代持中,被代持者面临的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应设立“分量够重”的违约条款。否则代持人把股权转让出去,被代持人利益受到损失,想通过商业诉讼的方式挽回利益,只能从这项转让的其他“违法”的方面入手。

 

再如:广东当年轰动的真功夫餐厅案例。

 

真功夫大股东蔡达标,即便他要行使公司的执行权,首先要证明其股东身份

 


再例如,很多民营企业里,通常父亲会把儿子作为显名股东,自己居于幕后管理公司,经营事务。但即便如此,如果要行使股东权利,也得以儿子的名义进行。

 

如果不存在直系的血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来说,代持的风险还是很大。显名股东(代持人)一旦和隐名股东(被代持人)闹矛盾,处置起来是十分麻烦的。

 

2015年发生过一个案例:

 

一家外资公司,由于投资人语言不通,并且他们十分信任公司内的中国籍会计兼翻译,在国内投资注册公司的时候,把这位会计作为法定代表人兼代持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账款也是从国外先打入这名会计的账户里,再由会计注入公司账户里。但是过了3年,会计起了贪念,声称这个公司是自己所有的,把外方投资人踢到一边。双方打了多次官司,法院裁定公司是这名会计的。因为从工商登记上来看,这名会计是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后来经过5轮诉讼,外方投资人拿回了当初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但公司的所有权则只能作罢。在这个案例中,对于外方投资人来说,投资办公司是想自己盈利,实际上却起了“借钱”给该会计办公司的作用。可见,代持协议还是有它的风险。

 

总之,股权代持应有足够具有约束力的代持协议,避免日后经济纷争。(可阅读股书另一篇文章创业公司常见的“股权代持”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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