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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律误区

日期:2017-05-23 09:30:01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以四种法律形态存在: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性股权中心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绝大部分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未上市、未挂牌、未在区域性股权中心发行股票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笔者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完全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工商登记中非常特殊。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上市公司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中心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均只登记发起人姓名,其他出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


笔者提示: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应被工商登记并公示,但股份有限公司只登记发起人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笔者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使被登记在工商信息中,其股东变更登记也不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


三、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可以在工商局办理股份质押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没有公示,但股东可以讲其所持有的股份向债权质押并在工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公司对拟挂牌公司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其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并向拟挂牌公司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参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办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不需要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职责。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即使转让了股份,其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也不会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股份无法被人民法院查封。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是由公司所在的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工商登记的变更为对抗要件,工商管理机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管控相对较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基本不存在障碍。而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则是由证监会统一管理,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均需通过上交所或者深交所进行交易,因此在诉讼保全中只需要向证券交易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对于该类型股权进行完全的掌控。


但针对非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方面工商管理机构在登记过程中,仅针对发起人进行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工商管理机构失去了对于该部分股份的管控,很多省市的工商管理机构拒绝对于该类型的股份进行查封冻结,即使协助执行的工商管理机构也仅仅是将协助执行文书放置于该类型股份公司的内档,对于该类型股权的转让并不能起到完全的管控作用。


综上,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完全不同于有限公司。如果不深入了解,就会陷入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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