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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别再错过!】@初创期企业,你与这些增值税“红利”,就差一篇文章!

日期:2017-05-04 09:07:22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分别核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4.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按规定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起征点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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