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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关于开展广告发布集中登记工作的公告

日期:2017-04-27 12:30:32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广告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署,我局就开展广告发布集中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省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媒体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省级及其以上媒体(驻宁)单位向省工商局申请,省辖市及其所属区媒体(含省级及其以上驻宁以外)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工商局申请,县(市)媒体广告发布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市场监管局申请。集中申请登记工作于20173月底前结束。

二、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6、场所使用证明。

四、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媒体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法积极、主动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登记机关工作部署,咨询具体申请登记事宜。可以通过我局和有关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网站及时跟进了解有关情况、下载填报《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原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体广告发布单位,重新申请核准广告发布登记后,原证作废。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广告发布单位发布资格的检查,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事中事后管理,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和未履行法定义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联系电话:审批处025-83666111,广告处025-83707416。各地的申请受理工作请与所在地市工商局广告处和县(市)市场监管局监管科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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